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小商品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925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裁定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再审申请过程中,未能够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勇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