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25行初234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五洲国际2号楼6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兴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多
审 判 员 夏 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