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敬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4执3186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98390元,并承担利息30000元,合计128390元。另被执行人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担负案件受理费1433元,执行费184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被执行人江苏**新型管桩有限公司无车辆、无房产,银行有少量存款,现已冻结;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4.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再给被执行人三到六个月时间履行,且同意终结本案。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有少量存款,现已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终结本案,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