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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1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原审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小商品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