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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440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