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440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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