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4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兴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瑞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城投智能充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中兴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玖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西安城投智能充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中兴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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