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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玖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兴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40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1)陕0111执保40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瑞玖实业有限公司: 你与被保全人陕西中兴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111 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21年1月14日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中兴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1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6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系统要求),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0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