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4民初32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迎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087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尹 发 宏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