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某建材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19574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的(2022)津0116民初37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733937.75元,执行费710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于2023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如需续查封、冻结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予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于2023年10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于2023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诉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