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财保27号
申请人:安徽万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蜀新苑西区16幢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FDTR8F。
法定代表人:殷子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48540。
法定代表人:胡宏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万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万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万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玉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