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6民初249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义,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可利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王楼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中,该公司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濮城镇北关。
法定代表人:桑贤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辉,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范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可利威化工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