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02民催1号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桑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自伟,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帅,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分行人民路支行,收款人为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号为10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8月9日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富申
审判员  林春江
审判员  鲁亚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