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26执保41号
本院办理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在663306.07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3306.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福景
书记员 张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