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与濮阳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6757号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濮城镇北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174154798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足,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故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