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26民初29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濮阳采油二厂支行账号41×××27存款193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