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287号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桥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桥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3月28日起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