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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069号 原告:乐静芝,女,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2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静芝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拒事由影响,不能正常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戴 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殷 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