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875号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7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康桥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川路15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环城东路128号305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桥正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以第三人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40万元,被告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第三人拖欠原告的保安服务费40万元。
经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受理了对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债权的债务人系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本案属于上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