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与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968号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23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环城东路12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康桥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桥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7元,减半收取计5,893.5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