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执31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诉被告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民初143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96,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1,340元。至期,被执行人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经查找,被执行人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书面反馈,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梵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火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