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市政工程处

莘县市政工程处与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22-2号
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莘县政府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明朝,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闸口北步行街。
负责人冯明,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新时代广场北步行街D1-9号商铺一套的冻结。
审判员张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