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市政工程处

莘县市政工程处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市政工程处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莘民一初字第1598号
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地址莘县政府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俞中勤,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经赔偿护栏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负担。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