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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市政工程处与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22号
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莘县政府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闸口北步行街。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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