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205行初102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振荣(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珉,男,镇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姚存通,男,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蔡士勇(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金燕(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原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简称高桥镇政府)未办理土地征用而与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220KV塘宁2P**线电15-电22输电线路迁移项目框架协议》(简称《输电线路迁移框架协议》)的行为违法,于2016年10月18日诉来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荣、被告高桥镇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姚存通以及委托代理人徐金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诉讼中得知被告高桥镇政府与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输电线路迁移框架协议》,未办理征地手续即委托后者在高桥镇大面积毁地施工挖土埋电缆,致使包括原告承包的耕地在内的土地受损,侵犯了原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高桥镇政府未办理征地手续而与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输电线路迁移框架协议》的行为违法。
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输电线路迁移框架协议》、陆家庄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名册登记、(2015)甬鄞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照片3张。
被告高桥镇政府称,原告诉请判决确认被告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与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违法,涉案协议签约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因原告并非协议当事人,其在协议签订时可能并不知情,但原告曾于2015年9月30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协议,协议在2015年11月10日、2016年3月21日开庭中均由原告进行了质证,其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也即原告在该案庭审时已经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协议行为,但原告直到2016年10月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高桥镇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2015)甬鄞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2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拍摄时间无法确定,相关土地在民事案件中经现场勘测已经基本恢复种植,对《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针对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其相应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涉案土地是否因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受损以及产生何种损失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本案无需再对该情况进行判断。
(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2013年6月25日被告高桥镇政府与宁波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输电线路迁移框架协议》委托后者实施输电线路迁移项目的事实,以及原告与被告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情况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曾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涉案输电线迁移项目施工对其承包的土地造成的损失,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已获得补偿,且未认可项目施工对原告的相关权益造成超过补偿款项的损害,故未支持原告的诉请。上述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确认的事实以及判决结果具有羁束力,在此情况下,原告***对被诉《输电线路迁移框架协议》的签订行为并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剑锋
代理审判员  吴 姗
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徐 进
附与本案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