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5584号
原告:***,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鄞州区。
被告:**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北区宁慈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737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