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321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7379F),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中路168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新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