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宇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宇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355号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育才南大街219号。
负责人:王冬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宇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新盈东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谢喜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申请人:谢木克,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21年11月18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宇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谢木克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宇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谢木克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
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主文第一项冻结数额,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平县宇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谢木克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辛阳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