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6713号
原告:贵州嘉泰汇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28号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95406X。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红(特别授权),系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3112195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琳燕(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婷(特别授权),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10698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雨(一般授权),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5691。
原告贵州嘉泰汇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嘉泰汇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嘉泰汇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嘉泰汇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粼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