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74353843。
法定代表人:王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省乡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95406X。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216.32元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