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再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
法定代表人:涂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雅,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盛玄,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嘉泰幸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div>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琳燕,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嘉泰幸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黔03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黔民申30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池应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盛玄、原审被告北京嘉泰幸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案涉项目业主方及审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石方机械破碎工程量为54357.26立方米,接近一审鉴定结论。说明***的石方量造假;二审判决根据《工程任务书》认定的工程量为104157立方米错误;二审法官表示会向业主方查证,但没有和业主方联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委托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鉴定并无不当。据此,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的规定申请再审。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丹凤投融资有限公司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工程量为54357.26平方米。
***辩称,《情况说明》不属于新证据,且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法律上的形式要件,没有证据效力。该案双方结算清楚,合法有效。《工程任务书》应釆纳作为定案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嘉泰幸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述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黔03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7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殷欢欢
书记员向珣
书记员钟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