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泰汇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恒,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95406X。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补助款人民币4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30元、保全费3,02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2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20)黔0327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450元及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利。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贤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王文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