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58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西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31433。
法定代表人:陈青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敬,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乡镇企业贸易楼裙楼夹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95406X。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17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879.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