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95406X。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4,061,844.6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000元、证人出庭费403元、案件受理费69,860.79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43,018元。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6,041.21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2、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丹凤投融资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0元(该款暂不具备扣划、提取条件);3、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申3079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载明中止(2020)黔03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7执105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终结情形消除后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简希舜
书记员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