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速航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朔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速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7649号
原告:云南朔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寿园804幢1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228535406。
法定代表人: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含,云南至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速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康宏小区32幢4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9279641A。
法定代表人:李森鹏。
本院审理的原告云南朔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速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朔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朔亚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朔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速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39元全部退还原告云南朔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罗振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海彤
书记员范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