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

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财保98号
申请人: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姬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卢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张建军,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偃师市大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军、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1614.78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军、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1614.78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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