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

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与上海驹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518号
原告: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姬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卢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亮、郑永红,河南凌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驹能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驹能蓄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