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

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姬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卢振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涧口乡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黄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900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证券。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6957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关于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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