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9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延吉市鑫岩摩托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吉市鑫岩摩托车配件商店,济源华申电源有限公司,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退回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