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9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景路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