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3814号之一
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56675701B,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江明路与海新路交叉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138381088R,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2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602元,由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