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072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26号,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付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照该调解书,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共计1000000元;如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第一项的未付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给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0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通梦洋织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南通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975元,承担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和房地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房地产登记信息。至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强制处置。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调查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了上述暂无法强制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录: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