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536号
原告:***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89号莘园大厦560室。
法定代表人:陆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宇,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新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袁雄健,职务不详。
原告***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