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9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袁雄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东。
被执行人:全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苏里。
本院在执行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全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返还工程保证金80万元、支付补偿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6.79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虽予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浩
审判员  陈翔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