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3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8267415R,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市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雄健。
委托代理人:陆卫东,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执行人在河南省有多笔债权可收取,双方就债务的履行现在协商过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1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威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