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8267415R,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900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袁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卫东,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82193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土桥镇周郎村。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15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总计欠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万元、保证金480万元,合计61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91万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91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91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91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91万元,余款95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若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3万元,并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涉案工程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95元,由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本院对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轮候查封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村土地,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对于上述土地拍卖款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于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轮候查封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村土地,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对于上述土地拍卖款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5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翔
审 判 员 安东东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长瑜
见习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