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82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768267415R,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436室。
法定代表人:袁雄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699393417N,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惠民路9号D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荣,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葛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