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3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900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雄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工程系风云公司承建,原审判决***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风云公司主张把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南通神农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公司)的证据不足,*守业申请追加神农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未予准许错误;2.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案外人***签订经八路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结算明细也系案外人***出具,根据***提供的风云公司在涉案工地上公示的组织机构牌上载明***的职务为材料员,***主张其有理由相信***作为风云公司的材料员有权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中,风云公司向法院提交涉案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含风云公司与神农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分包协议书》及神农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各一份,《工程建设分包协议书》约定:风云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神农公司。《委托书》载明:神农公司将涉案工程委托***班组具体实施。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风云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神农公司的事实。根据一审庭审笔录,***仅向一审法院申请神农公司出庭对质,并未申请追加神农公司为共同被告,其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与风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为上述通知及暂行办法不适用本案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