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2808号
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雄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恒盛宝丰(南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盛宝丰(南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63元(己减半),由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