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1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
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9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242704.4元及利息(利息以24270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原告律师费损失17500元、保险费损失810元,共计26535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8日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前调案件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名下有鲁Y007**号车辆、鲁FL69**号车辆、鲁F758**号车辆,本院委托栖霞市法院查封了上述车辆,但车辆不知去向,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202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前两次一致.
2020年10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经调查,发现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名下有鲁Y007**号车辆、鲁FL69**号车辆、鲁F758**号车辆,本院委托栖霞市法院查封了上述车辆,但车辆不知去向,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