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761-7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西郊永兴园5号楼403室,身份证号码371081198505276424。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文化大院,身份证号码152321199303054211。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30号,身份证号码371083199508018014。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文化大院,身份证号码220821196805275719。
被执行人:威海世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化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33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世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控科技有限公司因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56号、威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45号、威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58号、威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57号、四份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合并执行,因办案需要,应当解除本院(2020)鲁1091执保528号、(2020)鲁1091执保527号、(2020)鲁1091执保5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威海世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1091执保528号、(2020)鲁1091执保527号、(2020)鲁1091执保5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威海世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健